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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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和《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根本目的,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突出我省文物区域特色为战略,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完善文物保护体系,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提升文物管理质量,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构建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适应国家文物事业发展新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夫余、高句丽、渤海大遗址保护为核心,辽金城址群、长城资源保护为重点,伪满时期建筑群、中东铁路附属建筑群、抗联遗迹和“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为特色的“五片两线一带十点”吉林省文物保护利用总体格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0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500处;全省博物馆总数达到130家,其中三级以上博物馆达到16家,非国有博物馆达到20家;建成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实现博物馆馆藏资源共建共享,三级以上珍贵文物建账建档率达到100%,全省博物馆年举办展览数量达到600次,年观众达到1300万人次,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措施基本完善;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基本形成基础扎实、重点突出、逐级多元、成熟完善的文物保护与利用体系,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吉林省长城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制定工作,制定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科学适用、门类齐全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体系,为文物的科学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强化安全意识,加大文物执法督察力度。扎实推进“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大重点案件督办力度。将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各级组织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网络和安全预警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掘、盗窃、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文物安全的立体防控体系。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物建筑和古遗址、古墓葬的防火、防盗和防破坏设施,降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
3.强化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信息化水平。创新文物保护科技手段,提高考古现场文物保护、遗址安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科技应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高句丽、渤海壁画墓和好太王碑碑刻等重大项目中的支撑作用,建立集安高句丽壁画墓科学技术保护基地。建立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在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推广应用数字化展示。
4.强化文物宣传,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围绕“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和“重大考古发现”为主题,开展有创意、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我省文物的重大价值和作用。积极发展文物旅游,以文物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以文物旅游发掘文物价值,扩大吉林文物影响力,增强全省人民对吉林文物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二)提升文物保护质量。
1.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组织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继续开展长白山区域、鸭绿江流域、东辽河流域和抗战文物、乡土文物、工业遗产等专项调查,编制完成第一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继续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核查登记并公布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本完成第一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抢救性保护修缮工程,重点落实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保护利用设施,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及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注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与展示,逐步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文物周边建筑风貌、高度、体量,实施必要的环境整治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绿化,营造良好的环境风貌。
3.加强长城资源保护。按照“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分段管理、保用结合”的原则,公布实施《吉林省长城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明确省、市、县三级长城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责任,落实长城资源“四有”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科学实施我省长城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提升长城资源展示利用水平,发挥长城资源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4.加强吉林特色考古研究。以大遗址考古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夫余、高句丽、渤海考古的核心地位,建立高句丽、渤海考古工作站,注重多学科、多渠道、多领域、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巩固我省在该研究领域的学术优势。重点支持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大遗址开展保护、管理、展示、研究等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大遗址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5.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公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成果,建立全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分重点、分批次、有计划地开展全省可移动文物的健康评测、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支持珍贵文物藏量较大、库房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博物馆积极向国家申报预防性保护和科技保护项目。
(三)促进文物合理利用。
1.充分发挥博物馆资源优势。鼓励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博物馆,全面提升博物馆展览和装备水平,县级博物馆要突出特色博物馆建设。重点建成一批具有民俗风情、革命文化、工业遗产等地域特色的专题和行业博物馆集群。扶持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使我省博物馆向多元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加快理事会制度建设,落实国有博物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博物馆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