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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科规〔2024〕3号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项目等。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验收内容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和验收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综合考察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信用等情况。
  四、工作分工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统筹管理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以及项目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的进度、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普惠类、平台类绩效评价工作由各有关处室负责,并将绩效评价结论及时报送监督处。
  监督处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绩效评价和验收的组织单位,负责绩效评价和验收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绩效评价和验收纸质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会议(现场)评价的组织、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绩效评价和验收材料归档等事项。
  各有关处室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本单位实施期满项目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及时启动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
  五、绩效评价和验收形式
  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现场)和材料验收两种,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采用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和验收方式;其他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六、绩效评价和验收流程
  (一)绩效评价和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应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1.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报告(见附件1);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成果管理情况;
5.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二)延期申请及申请提前验收事宜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由各有关处室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提前验收的,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6个月,其他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一年。
(三)推荐单位初审
  项目推荐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不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四)科技厅审核
  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对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应当自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提交到省科技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到监督处;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依托单位。监督处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五)组织绩效评价和验收
  项目依托单位接到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准备工作,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应在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下发3个月内完成。
1.专家产生
  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家库,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其中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2.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根据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绩效评价;其他项目可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2)进行财务验收。
  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