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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2000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 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当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提交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办理;
  (四)实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由市、县主管部门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