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5日
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高效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用,突破关键领域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推动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设施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支持。
(二)指标与分值。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分值40分;科技成果产出,分值10分;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分值40分;人才队伍建设,分值10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其中,研发投入包括承担纵向课题实际支出金额和承担横向课题实际支出金额2项二级指标;科技成果产出包括发表SCI论文或专著和I类知识产权数量2项二级指标;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包括检验检测收入、来自省内检验检测收入、登记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到位金额或作价入股折算金额、运行机时4项二级指标;人才队伍建设包括新增A、B、C、D、E类人才5项二级指标。
(三)评价指标系数与得分计算。每个二级指标对应设有评价指标系数。根据指标完成值及评价指标系数计算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得分不高于该项指标设定分值。综合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四)奖励金额计算。每年年初对设施上一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奖励基数确定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综合得分/100×奖励基数。单个设施每年奖励基数为1000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下达设施年度运行报告填报通知。
(二)设施依托单位在省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设施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审核后的数据,计算绩效评价得分,根据奖励基数及奖励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六)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省科技厅负责根据设施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二)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三)依托单位是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奖励资金纳入设施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支出科目参照《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 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围绕设施开展的研发、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专用仪器设备研制、购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依托单位要合理制定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