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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及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当事者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所属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当事者承担焚烧秸秆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

2.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3.未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4.未建立以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为主体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5.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6.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7.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8.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林缘200米范围内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区域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乡镇政府(街道)所属区域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追责;

3.社区、村所属区域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政府(街道)进行追责。

第六条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以及森林防火紧要时段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各级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区域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乡镇(街道)所属区域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追责;

3.社区、村所属区域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政府(街道)进行追责。

第七条 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