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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202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相关单位:

  《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4日



  本溪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快解决我市逾期未安置和房产证“办证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一、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执法对象是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责任,造成逾期未安置、房产证“办证难”等问题,且态度不积极、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被纳入国家各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的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失信被执行人。

  二、联合执法措施

  对纳入联合执法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1.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住建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下发税收法律文书,追缴拖欠税款。同时,对发现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4.住建部门、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

  5.公安机关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线索侦办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6.各级法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行政判决、裁定、执行裁定等行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处、限制消费、刑事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罚。

  7.各县(区)政府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测绘费、宗地测绘费、质量检测费、消防整改费等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各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登记等相关规定的,依法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执法对象从事的所有经营行为,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国家各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1.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2.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3.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