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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全覆盖,全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在工商局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以及党政机关企业化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中由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

  (一)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由市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及下属机构管理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三)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四)市直各单位及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其主要方式有:

  1.用行政事业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资产。

  2.行政事业性资产改变用途,企业化运作产生经营收入的,注册企业后形成的资产。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监管,研究并提出国资国企改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稽查工作。

  (四)负责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管理,对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市财政、审计、监察、公安、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市属党政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查清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避免产权不明、资产闲置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增加经营收益。

  第六条  市属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后,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辖区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对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据实申报的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在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和保值增值考核等监管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据库,定期对资产运营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商业类、公益类企业分类,分类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占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提出改革和改组意见,组织实施资产整合。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下列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审核、审批管理:

  (一)资产的无偿划拨、捐赠;

  (二)出售;

  (三)出借、租赁;

  (四)抵押、担保;

  (五)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六)抵债、置换;

  (七)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稽查工作机制,设立市国有资产稽查机构,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执行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