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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九江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关于印发九江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31                          九农字〔202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8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的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运作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根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赣发改粮食[2021]2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监督管理社会责任储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所有权归承储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急状态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调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确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社会责任储备从企业商品库存中建立,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不得作为社会责任储备。

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为稻谷、大米。社会责任储备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稻谷必须达到稻谷国标三等(GB1350-2009)以上质量标准,成品粮必须达到大米国标三等(GB1354-2009)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章  储备主体

第七条  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原则上是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确定。

第八条  储备主体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二)社会责任储备被县(市、区)人民政府调用后,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价格结算;

(三)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储备主体义务:

(一)达到核定的最低库存保有量;

(二)在粮食市场出现供需严重不平衡、大幅度价格波动,或者处于应急状态时,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粮食仓储管理要求,实行专账记载;

(四)遵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储备粮食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