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管护工作,确保建成后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发挥工程长久运行效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结合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成项目的使用管护,凡使用中国烟草行业和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烘烤工场、烟田机耕路、育苗工场、烟草通用和专用农业机械、气象网(点)、有机肥发酵工场和基本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项目的使用管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贵州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管理规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农委、水利、公路、电力、国土、气象、烟办、烟草等部门进行规划,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由烟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程项目验收组进行逐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当地烟草部门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将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当地受益主体或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并实施使用管护。
第七条 烟草投入补贴资金与当地政府部门补贴资金整合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护的方式进行;验收时按所建工程项目内容分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分项验收和产权移交。
第三章 使用管护机制及职责
第八条 明确使用管护主体。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所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或受益主体及相关烟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与当地烟草部门签订的补贴合同和工程项目产权移交协议取得该项目的产权,并成为项目的使用管护主体。产权归属和使用管护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烟水配套、烟田机耕路、气象网(点)工程项目
1.由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等单体工程项目,产权属于当地受益烟农,并成为该项目的使用管护主体。
2.由受益主体委托烟草部门或市、县水利部门代建的系统(管网)工程项目其产权属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并成为该项目的使用管护主体,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明确所辖烤烟生产办公室(或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办公室)实施日常管理。
3.烟田机耕路、气象网(点)工程项目产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并成为该项目的使用管护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所辖烤烟生产办公室(或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办公室)实施日常管理。
(二)烤房群、烘烤工场、育苗工场、有机肥发酵工场、烟草通用和专用农业机械项目
烤房群、烘烤工场、育苗工场、有机肥发酵工场、烟草通用和专用农业机械等有可能形成经营性资产的项目,其产权采用资产量化方式进行管理,资产属于当地当年所有种烟主体,每年进行一次资产量化,经营使用权属于当地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其经营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向资产量化种烟主体分红,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明确所辖烤烟生产办公室(或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办公室)代当年所有种烟主体实施日常管理。
(三)基本烟田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基本烟田经过综合整治后,按整治前土地面积划归受益烟农自行管理和使用。综合整治后所增加土地面积按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种烟县(市)分别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办公室,使用管护办公室设立在县(市)烟办,与烟办合署办公。有实际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县(市),可成立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编制机构负责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使用管护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护机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各县(市)使用管护办公室负责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工作。
(一)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办公室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管护方针、政策。
2.依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县(市)项目使用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项目使用管护人员职责。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报修项目的维修维护方案及费用支出进行论证、审批,对项目使用管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4.负责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使用、管护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管护方针、政策。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工作,并落实具体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管护责任人(运行使用管护责任人需报县级使用管护办公室审批)。
3.负责维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相关协调工作。
(三)村民(小组)委员会职责:
1.协调、配合,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管护工作;针对具体项目制定可行的项目使用管护办法,落实项目使用管护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使用管护办公室审批。
2.负责项目建设、维修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和工期督促。
3.负责管护资金收缴,补贴资金、维修资金的申报。
4.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以水养水”烟水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的费用收取、使用及交纳。
第十一条 各县(市)使用管护办公室要建立使用管护机构。除受益主体自建、自管项目外,其于项目均要组建使用管护专业队伍,使用管护队伍成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同时,各地可将使用管护工作委托当地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进行使用管护。
第十二条 各县(市)使用管护办公室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使用管护责任。项目所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各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管护制度和标准,将使用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工作部门或使用管护人员,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管理。要对使用管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并发挥长久运行效益。
第四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护范围
(一)烟水工程:
1.水池:边线外以内范围。
2.塘坝:塘坝最高水位线外以内,泄洪渠等建筑物轮廓线外以内。
3.渠:主支渠沿边线外以内范围,排洪渠沿渠边线以内范围。
4.管网:网线周围以内范围。
5.提灌站:建筑物轮廓线外以内范围。
(二)密集烤房:烤房群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边界内范围。
(三)烘烤工场:烤房群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边界内范围。
(四)有机肥发酵工场:工场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边界内范围。
(五)烟田机耕道:边沟或路肩墙(无边沟)外以内范围。
(六)烟草机械:烟草机械堆放场地以内范围。
(七)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工场建设用地边界以内范围。
(八)气象防雹网点:气象防雹网点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边界内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使用管护标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项目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水池要及进清理;塘坝要定期清淤;沟渠要及时除草、疏通;管网经常检查,保证能正常使用;烤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管道、通风口畅通、线路设备完好,定期保养,强化维护,确保正常运转;育苗大棚及工场边沟要定期清淤、及时除草,保持清洁卫生,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使用管护人员要负责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事、管牲畜;“四护”即护岸,确保塘坝、沟渠、水池等不垮塌;护安全,确保塘坝、水池、提灌站等项目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确保水池、管网等不淤不堵,密集烤房及育苗大棚能正常运行;“常巡查”即坚持对工程项目管护情况定期巡视查看,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涵不损坏,确保管护工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定期养护。各县级每年要结合农时组织发动烟农进行夏修和冬修,定期集中维修和养护。尤其是在遭受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损毁的项目,特别是水利设施、机耕路、育苗大棚要及时清淤除草,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管护宣传。各地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要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管护工程”的良好风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不准在水池边、塘坝边、沟渠边、提灌站旁堆放农家肥和柴草等杂物,不准在保护范围内垦种作物;坚决杜绝畜牧践踏渠堤、机耕路等,对以上行为及其他破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十九条 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份对各产烟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管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烟县级是否制定具体管护办法、是否落实管护资金、是否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对本辖区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进行检查等,对检查情况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汇报,并向产烟县级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使用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资金,责任到人,管护到点,做到建成一个,管好一个,保证项目发挥长久效益。
第五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和“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合理筹措资金,制定管护经费使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使用管护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市级管护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600万元烟叶生产价调扶持资金中调整200万元作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管护资金。由各产烟县(市)从上年烟叶税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财政专项管护资金,列入下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管护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三)乡级管护资金。第一方面由产烟乡(镇)从上年烟叶税收入返还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财政专项管护资金,列入下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管护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第二方面由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本村烟农当年受益面积进行收取,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专项管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向烟叶站提供“一事一议”决议书,并委托烟叶站统一收取,交乡级使用管护办公室存入财政专项管护资金专户。第三方面凡涉及人饮的工程,应向受益户收取水费,用于项目管护。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四)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管护资金。第一方面凡育苗工场、烘烤工场、有机肥发酵工场、烟草通用和专用农业机械等可经营性项目的收益,由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在当年经营利润中提取部分公积金用于使用管护经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制定。第二方面为烟草部门每年在烟叶生产扶持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烟叶生产各项专业化服务补贴资金,各项补贴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管护经费的使用。
(一)管护经费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全部用于工程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缺限工程的完善和提升、水费和电费补贴、管护人员工资性补贴、工程项目抢险和自然损毁项目修复、项目占地租金支付等。
1.市级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抢险和自然损毁项目的修复补贴。
2.县级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维修、缺限工程的完善和提升。
3.乡级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水费补贴、电费补贴、管护人员工资性补贴。
4.综合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日常维护和占地租金的支付。
(二)资金管理方式:市级管护资金每年参照上年烟叶实际收购量由市烟办、市财政进行均衡分配;县级管护资金按规定和上年烟叶税总额由县级财政提取。市、县两级管护资金由县级使用管护办实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县级财政开设专户储存和预算支出;乡级管护资金和综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