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价商〔2018〕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城管局: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其中江淮丘陵地区和淮北地区不足全省平均水平的1/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相互交织,已成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加快城镇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虽然推行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标准为基础,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省辖市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级市、县城城区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标准,下达用水计划,科学确定超计划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用水大户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按《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 679—2014)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用水计划,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并作为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际操作的依据。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用水计划(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不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