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3〕23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科学合理核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按《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少数国家级和省级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第十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收费标准”的终端水价模式制定,其中国有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确定
第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
第十二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三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四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十五条 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
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