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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劳社转〔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溪市辖区内、具有城镇户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并由市、县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申报参保时需提供如下证件:

  1.养老保险手册;

  2.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比例,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设最低缴费年限(含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10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时,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休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仍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第八条 凡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参加就业的当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有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2004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2004年底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补缴2005年1月至参加医疗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其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