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不少于60学时”。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领取《行政执法证》。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授予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颁发: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办理;
(三)实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由市、县(区)主管部门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比照上款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持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且上交原证件,并予以注销:
(一)退休;
(二)调离本单位或调离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
(三)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四)辞职、辞退;
(五)被开除公职;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或者执行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本系统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法律及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