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4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通过整合现有科技专项等渠道,加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投入,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省科技厅〕
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在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建立1000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100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委托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国家级、省级高新区〕
四、积极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独立或联合创办公司,在市(地)、县(市、区)先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省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出资机构,每年审核选择一批股权投资项目,依据估值和产值规模分档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五、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支持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对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研发投入,全部视同为增量投入,享受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由市(地)、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激励措施。推动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六、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针对我省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携带科技成果或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业提供研发支持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知识产权局〕
八、引导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不含税费指标)给予成果持有人奖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九、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建立省市联合支持高新区机制,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国家级高新区确定2—3个主导产业、省级高新区原则上确定1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