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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是2008年制定的,其中: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余热水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2012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同时环保、用水、人工等成本有所增加。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更好地兼顾供热企业和用热群众负担,综合考虑未来影响供热成本变化因素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及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5至2016年度供热期起对我市城区供热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