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16〕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管理理念,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鞍山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2.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3.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转变执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坚持联合惩戒原则。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探索推进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要对照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市直行政检查执法部门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编制清单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建立和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省和市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市直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7月底前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建立健全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信息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直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7月底前建立名录库,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配合本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做好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
(四)运用信息技术,完善随机“摇号”程序。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保障“双随机”工作顺利实施,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市直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六)规范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七)加强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三、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资源,按照统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