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民生保障方面的支撑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通知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缴纳保费,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受益人进行一次性待遇补偿的商业性行为。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承保模式和条件

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展。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在中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5年以上,且在本市具备合法的经营条件;

(二)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申请承保补充工伤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情况,适度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

三、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基本标准。补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程度,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本标准的上限为:一类行业、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7元;三类行业、四类行业、五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9元;六类行业、七类行业、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1元。

(二)待遇基本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自用人单位缴费成功次日起生效。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基本标准的下限为:

1.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充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2万元。

2.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的,补充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11万元、二级9.9万元、三级8.8万元、四级7.7万元、五级5.5万元、六级4.4万元、七级2.2万元、八级1.65万元、九级0.77万元、十级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