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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为基本原则,开展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盐业管理体制,保障食盐安全,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公平、充分、有序竞争,提升全省盐行业整体竞争力,形成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全省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积极培育具有辽宁特色的海盐品牌。鼓励企业围绕研发创新、设计创意、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开展产品深加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引领食盐消费新理念,加大研发力度,增加中高端功能化、绿色化多品种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供应的渔盐、畜牧盐要严格制定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普通食盐标准。同时渔盐、畜牧盐包装要与食盐包装有明显区别。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省内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专营制度稳定。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其他各类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工商部门不再受理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申请食盐批发业务。
  四、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我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是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的盐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公安、司法、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要加强盐业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盐业监管人员的素质,保证监管机构经费需求。要加强盐业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对盐业监管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保障盐业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进入我省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食盐销售业务,不得委托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代理销售食盐。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企业可自主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省内凡有食盐生产和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外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在我省要销售符合辽宁省食盐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食盐产品。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七、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工业用盐不得进入食品类销售场所,严格防止各种非食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
  八、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我省食盐供需情况,建立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补充的政府食盐储备。省级储备量不低于我省1个月食盐的消费量。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障食盐供应。各级财政将食盐储备的贷款利息、损耗、管理费、库房租赁等所有与政府储备有关的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具体标准,限定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最低库存不低于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满足市场突发需求。
  九、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
  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依法、依规、依新标准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和流程进行审批,及时在指定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参与制贩假盐,新的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1年当中累计一定天数储备量达不到1个月平均销量。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我省从事食盐、工业盐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及高管等相关信息并进行信用登记。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继续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碘缺乏病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新闻广电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健康教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