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黑财库〔2021〕10号)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1日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不包括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均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四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具体发行的期限品种、发行额度和发行时间等要素,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10年期(不含10年期)以下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按年支付利息;10年期及以上(含10年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按半年支付利息。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承销工作。黑龙江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在哈尔滨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不迟于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状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黑龙江省财政厅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黑龙江省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持续披露黑龙江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需持续披露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
第八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发行。参与投标机构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黑龙江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债券发行现场管理。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派员担任;监督员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派员担任。其他人员未经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黑龙江省财政厅及时通过指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托管,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分登记托管。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发行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第十二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认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黑龙江省财政厅于债券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黑龙江省财政厅在缴款日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应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时对黑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券暂不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券确认的部分,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券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的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黑龙江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