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4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组织)部,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及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下简称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和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包括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和教育卫生单位招聘全日制优秀毕业生。
公开招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面向全国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般采取考试方式进行。
定向招聘面向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务期 满的“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残疾大学生等群体。教育卫生单位招聘全日制优秀毕业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每年统一组织教育、卫生单位,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 的方式面向应届全日制优秀毕业生招聘,用于补充教师和医护岗位人员。具体程序和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聘。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人 员应根据刑法第一百条及相关行业性法律规定提交《入职承诺书》,承诺本人未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事业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
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 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报名,必要时可对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考试;
(五)考察;
(六)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制定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核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统一制定全市招聘计划。
第四章 招聘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 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岗位类别、招聘数量、招聘 条件、招聘办法、报考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时限、考试内容、 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五章 报考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可以采取现场、网上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同一岗位的报考人 数和招聘计划数原则上应形成不低于2:1的竞争比例,当同一岗 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没有形成规定的竞争比例时,取消或 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其中对于长海县公开招聘未形成报名比 例的专业技术岗位,再一次公开招聘时可不设定开考比例,但招聘条件应不低于上次公开招聘时发布的岗位招聘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报考人员的居 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招 聘岗位规定的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人员,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报考。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参加考试时,必须按要求 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 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笔试按专业设定考试内容。笔试成绩应设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八条 面试人选应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确定入围面试的最后1名人选笔试成绩并列者,均参加面试。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与岗位招聘计划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该岗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查仍可进入面试。
第十九条 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特殊岗位可结合专业特点确定面试方法。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设主考官1名、考官若干名,考官人数应为单数。建立全市面试考官库,公共考官从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 计算,具体权重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制定招聘方案时确定。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一般为6:4、5:5或4:6。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命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委托国家、省专业的考试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事业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章 考察和体检
第二十四条 考察和体检人选应依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并列者,应按照招聘方案的规定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被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