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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本政发〔201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就调整现行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贯彻落实全省“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下划省级共享税收,适度下放市级企业税收,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和部分市级企业税收,调动县(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使县(区)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2.保障既得利益、确保财力稳定增长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数和收入上解比例,保障市、县(区)财力的合理分配,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3.简化程序、易于操作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稳定运行。

  二、主要内容

  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下划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由此增加的县(区)财力,由县(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并对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原体制规定的部分市级企业税收下放到各区,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下放市级企业税收而增加的各区财力,由各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本钢、北钢、金融保险、邮政通信、电力、石油、烟草及其他保留的市级企业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上述市级企业范围中,不含两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立纳税企业(市级税收企业名单附后)。

  各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分配的车船税,市财政局统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属于市本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除纳入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之外,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1.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下划县(区),由此增加的县(区)财力,由县(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下放的市级企业税收纳入各区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的计算范围,在此基础上,以2008年县(区)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营业税30%、房产税50%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和县(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五项共享税收)为基础,按2006—2008年三年平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区)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和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各县(区)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占五项共享税收基数的比例即为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一县(区)一率。公式为:

  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

  某县(区)基期年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基数

  某县(区)基期年五项共享税收基数

  县(区)上解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新体制运行后,各县(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县(区)级收入合计数乘以县(区)上解财力比例,即为各县(区)当年应上解财力数。公式为:某县(区)上解财力=某县(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收入合计数×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

  同时,对各县(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为:某县(区)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上解财力-某县区上年上解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减少,按减少数额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

  2.下放市级企业税收而增加的各区财力,由各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以2007—2009年三年决算平均数为基础,确定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基数和各区五项共享税收(含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基数。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增加各区财力基数合计数占各区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合计数的比例即为各区平均上解比例。各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的统一比例以平均上解比例为参照,由市财政局核定。

  新体制运行后,各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区级收入合计数乘以各区上解财力统一比例,即为各区当年应上解财力数。公式为:某区上解财力=某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收入合计数×各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统一比例

  按某区单独计算的上解财力比例高于或低于统一比例的,新体制执行后三年内按相差的比例计算当年上解或补助,从第四年开始实行定额上解或补助。

  (三)市与县(区)支出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

  (四)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除省级共享税收下划之外,暂按原体制执行。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市、县(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