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合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制定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
一、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处于缴存状态,且累计达6个月(45周岁以下放宽至3个月),可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的公共集体户。在长三角区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时间累计计入。
二、拓宽就业落户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或新调入工作人员等,可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的公共集体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经安徽省或合肥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和合肥市产业链龙头重点企业依规认定(评定)的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40周岁以下专科学历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