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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2〕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陕西省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际,在《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的基础上,经征求各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后,修订完善了《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2月18日


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公用热电联产的发电计划、发电调度、技术改造、网源协调、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管理。企业自备热电联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原则
第三条 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遵循“以热定电、保障民生、保护环境、提高能效、规范市场、保障安全”原则,促进电力工业绿色、高效、安全、有序发展。
第四条 鼓励发电企业发展热电联产、合理利用热能、替代落后小型热电联产和小型工业锅炉、保障电网安全和供热安全、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县级以上城市及大型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条件的凝汽式发电机组优先实施热电联产改造。
第五条 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热电联产月度发电计划和日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优先保障热电联产民生用热的发电和供热运行方式。
第三章 发电计划
第六条 年度热电联产发电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热定电”原则,依据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实测数据制定。热电联产发电计划全部为市场化电量,发电企业应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以满足供热需求。当发电企业已(预)成交市场化合同电量小于供热电量时,缺口电量可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优先出清。
第七条 背压式发电机组供热期间上网电量全部为供热电量。
第八条 抽汽式发电机组根据发电、供热运行数据,将其等效为一或多台背压式发电机组和一台凝汽式发电机组。等效背压式发电机组发电量为抽汽式发电机组的热化发电量(包括外部热化发电量和内部热化发电量);等效凝汽式发电机组容量按照抽汽式发电机组额定容量减去等效背压式发电机组平均功率进行计算。
抽汽式发电机组根据上年度热化发电量下达以热定电发电计划;等效凝汽式发电机组与其他凝汽式发电机组平等安排设备利用小时数,为抽汽式发电机组的非以热定电发电计划。
第九条 双转子高背压式发电机组分采暖期和非采暖期下达发电计划。采暖供热期间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在非采暖期参照凝汽式或抽汽式发电机组管理。采用低压缸切除技术的发电机组切缸运行时参照背压式发电机组下达发电计划,未切缸运行时参照抽汽式发电机组下达发电计划。
第十条 热电联产发电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发电机组参数等级、冷却方式、环保改造等因素,以及替代落后小型热电联产和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发电企业投资城市供热管网和长距离供热管道建设、配置蓄热蓄能装置、低温热源利用供热、保障民生方面特殊贡献、历史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当年采暖期全厂热容比与上年度相比增加5%及以上的,可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资料及现场核查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章 发电调峰与电力调度
第十二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依据《陕西电网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17〕27号)开展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依据发电机组及供热系统设计数据、上一核定周期发电机组运行数据、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供热关口表计量数据、供热合同与发票等。对于发电机组设计数据不完善或设计数据与实际运行偏差较大的,发电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
第十四条 对于供热方式不合理、设备缺陷等导致供热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峰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发电企业应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基本调峰能力核定结果,合理安排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参与电网调峰,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保障热力可靠供应。
第十六条 鼓励抽汽式发电机组进行技术改造、优化供热方式和运行方式,在采暖期参与有偿深度调峰。
第五章 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