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27号令)规定,依法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到优质、美观、适用的辅助器具,现制定《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准》,请遵照执行。
各地相关部门在执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准》时,要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具备基本条件和管理服务能力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对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建立辅助器具配置后回访制度,对新安装的辅助器具的质量进行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查验及评价,对符合服务协议条件的要及时足额结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二、市级民政行政部门对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对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请专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鉴定,保证已安装使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医疗器械价格相关政策,举荐医疗卫生专家作为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准
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资格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持有市(地)及省管县(市)民政部门印发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证书》。
(二)经营场地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