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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皖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委党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11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14000元。各高等学校可以在以上标准幅度内,综合考虑专业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在不突破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学校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