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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宝政发〔2017〕27号宝规〔2017〕005-市政府0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进家庭福祉,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第四条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工资形式予以缴费补助的,均按企业职工对待。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户籍所在县区财政预算。

(四)已实施破产的企业以及近两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后,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经企业申请,企业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查,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在本人户籍或企业驻地所在社区履行计生服务管理登记并纳入服务管理后,按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条  属以下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家庭,在其父或母再婚前、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满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发放渠道全额承担。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凭证享受各自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夫妻双方亡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原渠道发放给独生子女本人或抚养人。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