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移民〔200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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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八年 二 月 十 四 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一个尽量”的原则,我省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减员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自然减员人口作为核实到村组人数,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后,其扶持资金继续用于原移民所在县(区)项目扶持。
7、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