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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交易办),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同意,现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活动,是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依法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等活动。包括招标、转让、出让、采购、拍卖、挂牌、投标、受让、竞买、开标、评标、评审、中标、成交等阶段。

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项目单位(招标人、转让方、转让人、采购人等)、竞争主体(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竞得人(中标人、受让方、受让人、买受人、成交供应商等)。

第三条 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坚持先异议(质疑)后投诉的原则,交易相关利益人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由项目单位、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如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竞争主体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

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或投诉的协调、指导和督查等工作。



第二章 异议(质疑)受理与处理

第六条 严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异议(质疑)提出、受理和处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害人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竞买人或受让人提出异议,出让(转让)或委托方按《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四)林权交易、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以及其他交易类项目:按《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异议(质疑)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交易事项;

(二)具体异议(质疑)事项、证据、主张;

(三)异议(质疑)人并加盖印章(网络异议〈质疑〉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

(四)异议(质疑)日期、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质疑)不予受理:

(一)异议(质疑)人为非交易相关利害人;

(二)无明确异议(质疑)事项和内容,与交易活动无关的;

(三)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四)异议(质疑)其他单位投标文件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

(五)超出项目规定异议(质疑)时限的;

(六)异议(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的;

(七)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

第九条 异议(质疑)受理作出答复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暂停其交易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交易办、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交易相关利害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期间答复的,可向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异议(质疑)及答复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十三条 网络投诉书须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五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网络投诉的投诉书未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的;

(四)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时效的或第六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是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

(三)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相关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交易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对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由于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适当延长时间,并应当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