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房产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近年来,我市供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区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了各区政府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区域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解决了供热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推进供热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各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情况不平衡,部分地区供热工作网络仍需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按照全市供热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年来供热区域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一)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房产局及供热办直接负责的管理体制,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供热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管理职责。区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供热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每项供热工作任务都有落实、有跟踪。
二、增强区域供热保障能力
(一)各区政府要逐年增加区域供热保障资金的投入,将供热应急资金、应急煤炭采购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预算,确保供热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和挖掘区域管理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环保、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