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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定价过程中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按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如实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