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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市场化改革,本着“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提升,推动水电气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至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四最”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执行。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其中2021年3月1日前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供地条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按规定或商定由政府承担的管网建设,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计量装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购置安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收费;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标价。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具有垄断性的少数服务项目,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非直抄到户的用水用电用气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县人民政府按权限确定。(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居民水电气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非居民水电气改造,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0.本着“清费顺价”原则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各地要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严格成本监审,建立健全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管网的建设成本,计入企业有效资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