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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发改皖西规〔2023〕6号


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1〕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项目竞争筛选工作指南(试行)〉等四个工作指南的通知》(皖财预〔2022〕6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放管结合、明晰权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切块方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域范围为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潜山市、太湖县、岳西县、宿松县等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10个县(市、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基地和园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