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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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
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采用线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申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
《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且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确认的资产评估信息进行复审。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九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自收齐备案材料17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