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检〔2012〕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2日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