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我省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意识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将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研究制定我省环境监管责任有关规定,落实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秸秆焚烧、燃烧劣质煤等污染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快淘汰本地区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落后产能。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四)全面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方案,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等相关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五)健全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加快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造生态龙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和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城市、辖区内存在劣于V类水体和未达标断面河流的城市,应当分别加快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逐步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V类),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水体水质。
(六)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强化协同监管和部门联动,创新执法方式,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采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等方式,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制度,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河(段)长”负责制,加大对阿什河、穆棱河、安邦河、倭肯河、牡丹江、呼兰河、鹤立河(梧桐河)、汤旺河、拉林河等9条重点支流的污染防治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七)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黑环发〔2015〕34号)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危险废物、违法违规项目、生态环境、工业园区和历史积案情况,201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哈尔滨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建立并落实环境执法联席会议、联动办案、案件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坚决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环保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警务室,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培育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