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皖价商〔2015〕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十二五”末以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经研究决定,自 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