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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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政策领域 |
政策内容 |
政策执行期限 |
责任单位 |
政策来源 |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接续执行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任务分工》(本政发〔2022〕6号,以下简称本政发〔2022〕6号) |
2.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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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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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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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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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
3.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持续通过税企微信群、短信、QQ群等方式,向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推送减税降费政策。对到办税大厅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政策宣传讲解。特别是深入公交企业面对面、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通过税收风险控制系统进行风险点排查核对,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准。 |
接续执行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4.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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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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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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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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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
5.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
接续执行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6.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助税收宣传月等载体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深入重点纳税人进行面对面解读辅导,持续抓好政策精准落实,并简化办税程序和办税环境,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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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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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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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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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
7.鼓励县(区)级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
接续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本政办〔2022〕14号 |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10亿元。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5亿元。不断配合省完善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 |
接续执行 |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9.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 |
接续执行 |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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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为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
接续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11.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根据修改的《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6号,以下简称本政办发〔202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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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
12.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灵活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符合条件企业做好到期贷款资金接续。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商标贷、订单贷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LPR-150BP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接续执行 |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三)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
13.完善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备案。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
接续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三)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
14.开展促销活动。市、县(区)每年在符合市防疫规定的条件下可开展1—2次汽车展销活动,组织大型家电商场举办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财政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补助。引导鼓励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
接续执行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四)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
15.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实施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和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
接续执行 |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16.推动招商引资。对市级重点招商引资优质项目做好土地供应,提供投资和生产的要素保障。研究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完成全年新签约项目255个以上,新在谈储备项目210个以上,实现引进国内到位资金400亿元,积极争取实际到位内资、外资、省级重大项目落地率排名进入全省前列。 |
接续执行 |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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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
17.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提高外贸企业化解国际贸易风险能力,支持出口小于500万美元的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 |
接续执行 |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18.培养成长型企业。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引导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
接续执行 |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1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实施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兴市”发展战略、广泛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鼓励联合科研攻关,对获得市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于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企业和本钢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获得省备案的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 |
接续执行 |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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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20.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
接续执行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六)继续加强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 |
2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保单等新型质押信贷业务。进一步深化“银税”“银保”“银担”“银商”合作,积极利用“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等,针对普惠金融客户需求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各银行机构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流水贷、商标贷、订单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持续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 |
接续执行 |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七)继续加强旅游业纾困扶持 |
22.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创新产品设计,为各类文旅企业提供特色化、个性化金融产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
接续执行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23.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
接续执行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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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接续执行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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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续加强旅游业纾困扶持 |
25.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对我市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重点企业,引导各银行机构做好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深度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生态。 |
接续执行 |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26.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3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引导旅游企业推出免费、打折等优惠措施;同时,推出针对老年人,特殊群体,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市优秀人才的“山城英才卡”优惠措施,进一步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增强旅游市场活力,助力旅游市场恢复和发展。 |
接续执行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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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继续加强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 |
27.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
接续执行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28.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机场基础设施建设。 |
接续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桓仁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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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9.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30.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31.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在本溪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本溪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区,分批次上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溪市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公开政策名称、政策对象、政策标准、兑现部门等信息。 |
接续执行 |
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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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
32.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接续执行 |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以下简称辽政办〔2022〕15号) |
33.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
接续执行 |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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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
34.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缴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
接续执行 |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35.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
接续执行 |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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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取消市政管网建设有关收费 |
36.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以及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
接续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十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保证金优惠支持力度 |
3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
接续执行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3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接续执行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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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接续执行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政办〔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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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化要素支撑 |
40.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快推进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本钢花岭沟铁矿地下开采工程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本溪大台沟铁矿、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千万吨级、国家级废钢铁加工配送示范基地,提升废钢本地配套率,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
接续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41.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本溪倾斜,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
接续执行 |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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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化要素支撑 |
42.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
接续执行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2022〕14号 |
(十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4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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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将“免申即享”范围扩大到200人以下企业,实现中小微企业全覆盖。2023年6月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受理期限至 2023年6月 30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发〔2022〕6号 |
(十五)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
45.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项目。 |
接续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
(十五)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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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47.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 |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政办发〔2022〕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