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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下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即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由原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

(一)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发生时首诊就医资料,患职业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2.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始档案记载或用人单位按工伤人员管理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原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人事或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表、鉴定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限,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