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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3〕18号)精神,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引领,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治理体系,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到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部分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基本形成新污染物调查、筛查、评估能力,推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协调管理机制。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沈阳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调查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对15个行业大类、122个行业小类中的3960种类重点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首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40种类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关于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等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开展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统计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3960种类重点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首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40种类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沈阳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依托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质量调查和典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等项目,开展环境介质中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浑河流域、重点工业园区等为重点,逐步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到2025年年底前,初步掌握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典型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探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以我市化工、医药等行业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进行重点区域加密监测,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评估识别出危害我市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1-2种典型化学物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适时制订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沈阳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6.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相关要求,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依法停止其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落实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沈阳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严格监督生产企业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措施,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相关要求,以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督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情况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监管。按照《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要求,加强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实施减量化行动。提升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管理。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