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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和推进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编制供水方案,如有需要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新建住宅按要求设计和施工,已建住宅逐步改造。
  第十条 城市供水用水设施单位应当制定老旧管网更新方案,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确保安全运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用户,立即抢修,并承担损失和维护费。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用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