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1996-01-29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非法干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同其他业务工作一并管理考核。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带标志。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须经政治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能执行行政执法任务。

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单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练掌握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程序;

(二)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持仪容整洁,语言举止文明,杜绝蛮横粗暴行为;

(四)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不得在岗位上从事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活动;

(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不得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限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公开办理的条件、地点、程序、期限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文书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听取当事人申辩;

(五)作出处理决定;

(六)制作处理决定书;

(七)依法送达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当场处理的应当填写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六)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力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姓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施行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并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或没收、扣缴财物的,要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罚款、没收财物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机关行使的职权外,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委托执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受委托的组织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履行执法职责;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的职责再行委托。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ー)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执行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执法监督机关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任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取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熟悉行政执法工作业务;

(三)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较强的行政事务处理能力和行政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管采取下列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把其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就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提交专题报告。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拟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四)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行政案件作出的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新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新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第一个季度内,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贯彻实施的计划和具体措施;施行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报告该项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六)违法行政案件的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群众举报以及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案件,视情况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八)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九)其他必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