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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专家。

  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四)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

  (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六)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法制办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考核推荐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市政府临时法律顾问通过与市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承办相关政府法律事务。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一般为10名,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不超过5年。当届政府任期结束时,除委托事项未完成外,所聘任的市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聘。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聘任审批程序。

  第九条市政府建立法律专家库,由市法制办考核推荐法律专家人选。市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从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参与市政府的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处理;

  (六)参与社会公共事件处理;

  (七)参与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享有下列工作待遇:

  (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查阅、复制市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信息;

  (五)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六)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

  (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市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要求提出法律意见的,应主动说明情况:

  (一)对法律事务涉及专业不熟悉的;

  (二)因工作或健康原因难以参加的;

  (三)按照规定应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提出法律意见的情形。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