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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4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负其责,纵横联动,协同开展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投资处(科、股)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评估督导处(科、股)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监测、监督检查、专项督导;

(三)各有关业务处(科、股)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核申报、分解落实、调度监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各级驻委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结合“十四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投向和各地、各领域建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分地区分专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102项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原则上“非储不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衔接,了解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资金规模、申报要求、时间安排等,并组织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工作。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储备项目集中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新增项目应及时补充入库,不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清理出库。

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将储备库中的计划新开工项目纳入各地各部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并于每年四季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攻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信息。



第三章 项目审核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年度申报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及时组织各地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和绩效目标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未重复申请、未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承诺;

(六)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表由项目单位提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表提出审核意见,明确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本级项目由省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承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制”,确需组织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审的,评估评审范围应覆盖本专项本批次申报的所有项目。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均须经处务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合规性审查通过率较低的地方,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予以指导、提醒,函告所在市政府,并纳入省对各市业务评价体系。



第四章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在收文后5—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解建议方案,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除外)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反馈项目清单的,分解建议方案可报请委主任办公会书面审定。

对于项目情况复杂、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总体时间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时限范围内。

第十七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只涉及县(市、区)、不涉及市本级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可直接将投资计划下达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印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将非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政务外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使用光盘等保密介质将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报备。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级印发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并推动财政部门采取有效举措加快资金拨付进程。



第五章 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调度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项目单位每月8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本地区、本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本地政府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定期开展调度。监管和调度重点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按月及时更新项目信息情况;

(二)项目按期开竣工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五)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六)存在的问题。

对项目未及时开竣工,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率、完成率、支付率偏低,进度较上一调度期存在异常等情形,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通过现场核查、函询等方式进行信息复核,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实地抽查机制。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本地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省市县本级项目分级负责、每年内实地抽查项目全覆盖,各市对所辖县(市、区)每年内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市项目数的50%,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相应专项项目数20个以下(含20个)、21-50个、51-100个、100个以上,全年实地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0%、30%、20%、10%。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年度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情况较好的地方和项目单位减少抽查频次,连续2年以上可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免检,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项目单位以及失信主体加大抽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通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