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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2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效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品牌活动促进消费

(一)推动主题特色促消费活动。推动冰雪节、音乐节、美食节、啤酒节、老字号嘉年华等主题品牌促消费活动。鼓励商贸企业开展打折、满减、以旧换新等优惠让利活动,激发和释放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不再列出〕

(二)开展系列专题促消费活动。每年适时组织开展“焕新生活龙江惠民家电节”“惠动金秋汽车节”“龙江美食季”“龙江名店流动商城”“热购龙江年货大集”等活动,推动全省扩大消费。(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农村促消费活动。引导全省大中型商贸企业通过“龙江名店流动商城”等方式组织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促进消费活动,带动优质农产品上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率和电商销售比例,有效促进农村消费。(省商务厅、省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线上促消费活动。发挥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在社会消费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组织“双品网购节”“新米节”“网上年货节”等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拓展消费空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台鼓励政策促进消费

将市场和政府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调动商贸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各级政府出台鼓励消费政策,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消费的撬动作用。

(一)发放政府消费券。支持各市(地)发放政府消费券。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谋划和组织家电、家具、家装、百货,文旅、餐饮、夜经济等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促消费活动,因地制宜制定政府消费券发放政策,确定发放额度。各市(地)政府(行署)是政策实施主体。今年省里根据各市(地)2021年9月9日至11月底实际投入情况,对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给予已实际投入金额30%补助,其他市(地)给予已实际投入金额50%补助。各市(地)商务、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消费券管理,细化工作方案和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汽车消费。支持各市(地)对居民购买新车(乘用车)给予补贴;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给予补贴。各市(地)政府(行署)作为政策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政策,确定本级财政资金补贴额度。今年省里根据各市(地)2021年9月9日至11月底实际投入情况对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给予已实际投入金额30%补助,其他市(地)给予已实际投入金额50%补助。各市(地)公安、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消费的支持和管理,细化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骗补行为。(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里承担奖励资金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