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其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在建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及时参加。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相对固定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浮动费率管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并按照市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见附件),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对于开工在建项目和追加或减少项目工程预算的情形,工伤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通知施行前,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已按我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的,通知施行后,需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数额为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
2.建设项目追加或减少工程预算的,应根据工程预算变化情况予以补缴或退还。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职工动态实名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花名册,施工期内职工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经办事宜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结合建筑业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