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23〕1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要求,结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耗“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区域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精简项目审批程序。属于省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和“两高”项目不纳入区域节能评价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耗“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四条 区域节能审查应结合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时间跨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 区域节能审查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
(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三)《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
(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五)《
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
(六)《
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
(七)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
第六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七条 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可自行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八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区域产业现状、行业布局及发展分析;
(三)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
(四)区域新增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应用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以及新增项目用能(或用煤)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如需);
(五)区域节能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
(八)区域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区域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意见抄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区域边界未经法定机关清晰界定的;
(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
(五)区域节能承诺监管责任未落实的。
第十一条 区域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能耗“双控”目标,制定区域能耗标准。区域能耗标准的内容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
第十二条 区域节能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