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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皖价控〔2014〕126号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4〕60号)精神,现就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企业、慈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各类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已经核准价格的,一律放开。

二、改革公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服务成本,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承受能力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

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含床位费和护理费,除此之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时,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三、严格基本养老服务成本审核。各地在核定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时,要依法开展成本审核,在扣除财政资金投入后,按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际成本支出分别核算。公办养老机构硬件设施配置、护理服务规范和床位比等,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