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公示和备案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执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备案制度。其中,在单位内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选派或同意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总体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做好与我省现行政策衔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其保留人事关系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问题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3号)和《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