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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价服〔2015〕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结合《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皖价控〔2014〕12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价格和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比照公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