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文明沈阳、和谐沈阳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此项工作必须坚持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本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救助方针,为构建和谐沈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
(一)健全救助体系。
1.街头救助。行政执法、公安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是街头救助的主体。在执行公务中发现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健全的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患病的通知120护送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引导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通知救助保护机构接回救助。
2.分类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针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情况,科学分类,按需施救。
对身源清楚有户籍但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护送返家。非本市的护送至户籍所在地的救助保护机构,或通知当地政府、监护人接回;本市的由救助机构通过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护送返家,或通知监护人接回。
对身源清楚但无户籍且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非本市的护送至父母或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救助保护机构;本市的由救助保护机构通过父母或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护送返家,或通知监护人接回。
对身源清楚但家长无监护能力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家庭及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清的,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安置到沈阳市儿童福利院。
对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救治。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其监护人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回。
3.政府救助。区、街道、社区3级是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主体,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或其家庭进行帮扶和救助,从而提升家庭养育和教育能力。
4.社会救助。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通过捐助、认养和慈善项目救助等方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二)健全保护体系。
1.打击拐卖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比对,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失踪未成年人;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被拐失踪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依法维护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救助保护机构要协助无监护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制度,对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健全工作体系。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司法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